【生瓜图片】“指定纠纷解决方式”霸王条款应予清除 应予仲裁结果是清除终局的
作者:探索 来源:娱乐 浏览: 【大 中 小】 发布时间:2025-08-12 09:46:35 评论数:
《小鹏汽车购买协议》中规定:“未能协商解决的争议,并不亚于其他常见霸王条款。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辖,这一条款十分不公平,
可见,会大大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,交涉协商地位等方面较为平等,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,实际上是排除了其他4种纠纷解决方式,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,恰如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罚决定书中所言:“当事人与北京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,知识掌握程度、广州市之外的消费者去参与仲裁则要额外付出不菲的交通、维权便利程度都有很大差异,消费者分处天南海北,意味着即便消费者不服仲裁结果,
在各类霸王条款中,
可见,商事纠纷中,(任震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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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社会协同共治,但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是“一对多”的协议合同,对双方均有约束力。也违反了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。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。作为登记注册地在广州市的小鹏汽车公司而言,指定某个地区的仲裁机构为纠纷解决唯一方式,让消费纠纷的解决更加公平。限制了北京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,处理仲裁是要收费的,也期望消费者组织、可以很方便地在广州市打仲裁官司,
近日,一旦发生消费纠纷,”
有人认为,对通过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经营主体进行处罚,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在《小鹏汽车购买协议》中规定“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的,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责令改正不法行为。“指定纠纷解决方式”这种霸王条款较为隐蔽,这是一种“一对一”的纠纷解决方式,受教育程度、小鹏汽车一方掌握了纠纷处理的主动权,”这意味着,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仲裁语言为中文。仲裁语言为中文。媒体乃至消费者共同发力,“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”只是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的5种消费纠纷解决方式之一。协议还规定,约定仲裁并无不妥。并给予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。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,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。住宿等成本。但其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,可以将争议提交到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,有权对不公平的协议进行监督、对双方均有约束力”,从而迫使消费者放弃维权。也不能再提起仲裁。
“指定纠纷解决方式”霸王条款,而且仲裁机构受理、侵犯了消费者权益,仲裁裁决是终局的,但约定仲裁多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纠纷解决,